為防杜公務人員退休再任公職兼領雙薪,民國99年8月4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明定「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轉任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公司且具表決權20%以上職務,必須自再任職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權利,至原因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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