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養殖漁業管理體系,促進產業秩序化發展,同時引導養殖業者對水、土資源合法與合理之利用,且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得憑以救助與低利融資措施,以有效抑制非法養殖發展空間,前台灣省政府依據漁業法第六十九條授權,針對直轄市以外之台灣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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