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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等人貪汙、偽證罪等案件,一審判決主文 | 元毓說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本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98年度矚 訴字第2號貪污等案件,業於98年9月11日下午4時整宣判。 【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陳水扁(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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