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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2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未登記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辦理 勘測及查封登記時,因其共有部分之產權無從查悉,應將無從辦 理之事由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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