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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超過十五點以十五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護理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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