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 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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