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退休規定】 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
www.moeasme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