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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 臺北市政府

2008年5月28日 - 第八十五條. 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九萬元罰鍰。 違規. 行為人. 2. 未經核准,擅自建造建築物。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 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乘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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