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表十二之一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 講師資格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講師資格 一 醫事法規 2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 經驗者。 (二)具有衛生行政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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