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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項 目. 收 費 金 額. 救 護 車. 一、行駛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新臺幣六百元計收。 二、行駛超過五公里者,每逾一公里以新臺幣四十元計收。 三、過橋過路費按往返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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