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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全民健康保險呼吸照護中心設置基準

全民健康保險呼吸照護病房設置基準 項目 設置標準 一、人員 (一)醫師 (二)呼吸治療人員 (三)護理人員 (四)個案管理人員 1、 每30床應有專責胸腔專科醫師或重症專科醫師或內科專 科醫師至少一名,夜間應有值班醫師(主治或住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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