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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民法親屬篇(收出養部分條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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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民法親屬篇(收出養部分條文).doc
民法親屬篇(收出養部分條文).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 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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