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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五 第一項第二款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十立方公 尺以上未滿一百立方公尺,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處以停工 或停業者,應於申請復工(業)時,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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