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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擬增設停車位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案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內政部營建署94.11.02營署建管字第0940056176號書函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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