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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