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寫繼承系統表是否只寫第一順位繼承人就好,其他第二.三順位繼承人不寫可以嗎? ... 2006-12-27 09:42:35 補充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且此3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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