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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下)

一、何謂代位繼承 :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 卑 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惟法律明定親等近者為先(參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亦即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則由孫子女繼承,無孫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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