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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理委員會是否得依法具有法人資格又得否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乙案

按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其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且不牴觸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時,前揭條例尚無不得依法申請變更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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