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九十二年三月廿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機電設備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不得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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