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關於使用執照存根聯是否可作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乙案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關於使用執照存根聯是否可作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乙案,本部同意貴廳意見,仍請依該存根聯申請補發使用執照以認定為合法房屋。 內政部87.12.2台內營字第8773414號函

www.cpami.gov.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