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草案」內容之修正 1. 本草案之第四條第三項: 甲、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除醫師、心理師及營養師得以申請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九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 30 點以上之證明文件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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