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建築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建築物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水圳加蓋部分之土地,如屬起造人所有,或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作為建築使用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本部六十四年十月廿九日台內營字第六五七一五 號函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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