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行政輔助行為:又稱「需求滿足行為」或「公行政之私法籌購行為」,其意乃指行政機關為滿足日常行政事務所不可或缺之物質或人事上之需要,而與私人訂立私法契約之情形。此種行政或業務並非直接為達成公共利益,而僅係就行政活動所必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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