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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