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依本條例第五條請頒服務獎章,在本條例 修正施行前已頒給之服務獎章,毋需繳回。 第 五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任職期間,指受獎人員於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初任職之當月起至離(退)職日止,其因撤職、休職、免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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