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經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考試及格者,初任其考試及格職等職務時,分別自各該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 第 八 條 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依前二條規定辦理,改為實授者,仍敘原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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