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金額加計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餘額,不得超過其 發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之二倍。但工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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