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前項期限,由本行另行通告。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其辦理外幣清算業務得具有自該業務開辦日起五年之專營 期。第十四條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金錢信託業務之指定銀行,擬辦理新臺幣或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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