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以下簡稱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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