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應設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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