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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二項之 交易行為,其總餘額合計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三十億元者,應於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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