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 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 ..... 第 55 條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 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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