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在完成移轉登記起兩年內,如果有重購自用住宅,且價格超過前面出售房屋價格時,可以在重購住宅完成登記的年度,在綜所稅中扣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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