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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第六十七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 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 ,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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