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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