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七月起,民眾出國若要攜帶超量藥品回台,須事前向食藥署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從國外寄藥品回台則不論是否超量,一律要事前申請,且一年限兩次,違者依《藥事法》最重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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