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將醫療機構重新分類、強化病歷管理制度,並修訂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及保障病人就醫權利等規定,爰經通盤檢討、審慎研議後,擬具「醫療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計修正三十五條、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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