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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 歡迎光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第十四 條 醫療機構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備 時,應檢同開業執照,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者,註銷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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