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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及第4條設置醫務室,本局受理相關流程及應備證件如下: 一、僅聘護理人員之醫務室(無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不需現場會勘、無開業執照、負責人為事業單位負責人):

www.healt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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