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領有醫師證書,且未有醫師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醫師執業登記。 第 3 條 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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