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中華民國95 年5 月17 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21 號令修正公布 第 一 條 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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