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65.10.22台內營字第七 五 七七號函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准予設置在下列土地使用分區之內:(一)小客車出租業:1.商業區、2.住宅區:限在尚未開發建築之住宅區內空地,其距離四週現有住宅至少應在卅公尺以上,並以臨時性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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