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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補充規定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776號令訂定 一、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審議期限之起算日規定如下: (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鄉、鎮、縣轄市公所者,應於都市計畫書圖草案提報該管鄉、鎮、縣轄市公所都市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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