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整合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司法院法學庫,地政法令,財稅法令 ... 第42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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