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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行政訴訟文書,依法交由郵務機構送達者,其程序依本辦法行之。其他機關依法準用本法有關郵務送達規定交付送達其他文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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