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應繼分的分配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 庚再就剩餘的部分為繼承,因為庚並無與其同順位的 繼承人,故其可就剩餘的60萬元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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