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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當選無效要件之檢討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6、間接賄選:第102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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