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二規定,罰單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而不繳罰單依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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