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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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