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 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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